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65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50 號聲 請 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金鎮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23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23 號裁定未對行政法令時效解釋,應予更正,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23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