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64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926 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6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次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4 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