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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66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66 號聲 請 人 徐方偉上列聲請人為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第 936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而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持同一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以 112 年審裁字第 84 號裁定不受理在案,合先敘明。茲復行聲請,仍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