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68 號聲 請 人 黃協山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
陳唯宗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182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銓敘部 107 年 5 月 24 日部退五字第 1074409947 號函及其附件適用其作成時尚未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 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忽略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秩序之意義,或對於基本權之保護有所不足而具不法性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憲法上之違誤以致侵害其基本權,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