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72 號聲 請 人 陳建銘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同一確定終局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3 號裁定,認聲請為不合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茲復行聲請,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