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79 號聲 請 人 徐馨英上列聲請人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交上易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73 號裁定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執其主觀意見,對確定終局判決已論斷之事項再予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