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8 號聲 請 人 簡心惠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08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量刑部分,對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633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惟聲請人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依法得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