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85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 339 條之見解,違反其立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 533號、第 753 號解釋,牴觸憲法第 80 條、訴訟權、財產權與平等權。(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之見解,致聲請人無法再審,受判決人(即聲請人之配偶)因而受有刑責,妨礙其人身自由與財產權,應屬違憲,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及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