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90 號聲 請 人 施吟青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