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96 號聲 請 人 湯成村上列聲請人因關稅法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簡抗字第
15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故意不法曲解司法院釋字第 800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適用範圍,認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與系爭解釋不合而予以駁回,致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