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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69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97 號聲 請 人 施吟青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1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1011 號不受理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 78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侵害人民之基本權益,系爭裁定自屬無效,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為之。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