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69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99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訴願字第 41 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5 號、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32 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22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並經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89 號裁定不受理。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