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0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02 號聲 請 人 王銓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退還罰鍰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9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違反嚴格證據證明原則,侵害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

(二)系爭判決一及二否定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效力所及範圍,牴觸憲法賦予大法官之職權而違憲;法院命聲請人支付當事人員警之證人費用,侵害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