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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0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03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聲請合併管轄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合併管轄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