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05 號聲 請 人 王銓鑫上列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73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73 號判決(即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相關紀錄在卷可稽,本件聲請卻遲至 112 年 5 月 1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法定期限,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