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10 號聲 請 人 廖家惠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81條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係爭執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系爭裁定並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自不得據以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