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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1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11 號聲 請 人 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807 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第 220 條第 2 項、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前第 33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分別與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50 號及 112 年審裁字第 88 號不受理裁定相同,核其聲請意旨,係分別對上開二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