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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1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12 號聲 請 人 一 劉姿岑聲 請 人 二 鄭博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923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等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92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366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故應以上開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系爭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