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13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20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之 2 第 3 項、第 243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暨同院 110 年度簡上再字第 14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分別與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03 號、111 年審裁字第 819 號及 112 年審裁字第
464 號不受理裁定相同。核其聲請意旨,係分別對上開三件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