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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1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17 號聲 請 人 鄭諺鍠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訴訟,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29 號裁定,聲請憲法訴訟,惟上開裁定既屬憲法法庭審查庭所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