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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2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21 號聲 請 人 陳市藏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定金等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再易字第 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規定與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函有無牴觸、矛盾,漏未於判決理由中敘明,懇請大法官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以陳黃玉映為再審原告,聲請人僅為其訴訟代理人,是聲請人既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