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29 號聲 請 人 黃權興上列聲請人為告發偽證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花檢景勇 112 偵 1912 字第 1129010202 號書函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 年度偵字第 1912 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聲請人並未受有任何裁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