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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3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34 號聲 請 人 張慶宏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943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295 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