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35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字第 1442 號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 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於 109 年 8 月
31 日作成,應得堪認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 112 年 3 月 27 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 6 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