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36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國易字第 6號民事判決與 110 年度聲再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及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095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判與上開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案件相同,本件聲請意旨核屬對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