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4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40 號聲 請 人 魏士倫上列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43 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 83 年 1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831581093 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財政部 83 年 1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831581093 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就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交易損益之推計計算方式,忽略房屋折舊及計算結果,與房屋評定現值漲跌趨勢不同,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所為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43 號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上開系爭函釋,且未對聲請人之主張作出裁判見解,侵害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