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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4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41 號聲 請 人 林鈺美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76 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更一字第 9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 日所為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76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核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