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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4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46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98 號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50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9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核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