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47 號聲 請 人 姜義國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 945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389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945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389 條規定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3347 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94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89 條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3 條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