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53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健保費用案件,以刑法第 339 條規定判決聲請人詐欺罪,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及憲法第 80 條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述系爭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應認係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毋庸命其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