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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6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60 號聲 請 人 劉淑惠送達代收人 廉通法律事務所 蘇慶良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84 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再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