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64 號聲 請人 一 施振鴻聲 請人 二 何清俊聲 請人 三 王子慶聲 請人 四 吳桂燕聲 請人 五 林鳳珠聲 請人 六 廖惠君聲 請人 七 沈錦榮
送達代收人 施振鴻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年再字第 1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