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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7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75 號聲 請 人 林佩儀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認中華民國 112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店事聲字第 2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