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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8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81 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及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核係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64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