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85 號聲 請 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金鎮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等法定應記載事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