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90 號聲 請 人 巫健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85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生存權,有牴觸憲法第 7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該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 112 年 8 月 30 日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同年月 28 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四、綜上,本件聲請逾越法定期限,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