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08 號聲 請 人 許憲豪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142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應依法撤銷。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判決,核屬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判決於前述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