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10 號聲請人 一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文富聲請人 二 葉文富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之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5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第 379 條第 10 款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願及訴訟防禦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一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又核其餘聲請意旨,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