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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1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13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及第 339 條之見解,違反其立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第 753 號解釋,牴觸憲法第 80 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財產權及平等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