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21 號聲 請 人 鄭江和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再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僅陳明其聲請遵守不變期間,惟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