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22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聲請,尚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