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23 號聲 請 人 李增俊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397 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 111 年度聲再字第 508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以及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項第 4 款、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確定終局裁定一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3日業已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至 112 年 9 月 5 日始提出聲請,顯逾越 6 個月之法定期限,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就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聲請書多僅援引數件聲證事項,且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綜上所述,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