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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3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34 號聲 請 人 葉盈宏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57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714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經前開判決於 109 年 12 月 23 日駁回上訴確定,其遲於 112 年 9 月 15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