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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3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37 號聲 請 人 鄧必承聲請人因刑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條第 7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於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收受聲請人之聲請狀,因該聲請狀並未記載或檢具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以同年 8 月 28 日憲法法庭 112 年度憲民字第 732 號裁定(下稱 732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正。上開補正裁定並於同年 9 月 4 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雖於同年 9 月 26 日具狀陳述「 105 年度訴字第 1254 號裁定」及「 112 年度執更銅第 2407 號裁定」以為回應,仍難認聲請人已依 732 號裁定為補正。

三、綜上,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