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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3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38 號聲 請 人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聲請人因請求選舉無效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選舉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選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選字第 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 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認其上訴無理由駁回之,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