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40 號聲 請 人 林月娥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參加 111 年度憲民字第 4091 號聲請案,為共同聲請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惟經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89號裁定不受理,爰聲請參加 111 年度憲民字第 4091 號聲請案(下稱系爭聲請案),為共同聲請人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仍係就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 128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至聲請參加系爭聲請案為共同聲請人部分,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並非系爭聲請案之原因案件,憲訴法亦無參加聲請之規定,是本件聲請為不合程式,併予敘明,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