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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4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43 號聲 請 人 程擎天上列聲請人為詐欺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 號刑事裁定,與同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367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均就聲請人所涉犯詐欺案件之原因事實,認定為增貸案,致聲請人入監服刑,人權遭受侵害,該增貸之認定,違反經濟刑法剝奪人權須符合明確性原則之要求,且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146 號、第 185 號及第 188號解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聲請人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見解,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2、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853號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3、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定所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