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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4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44 號聲 請 人 陳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軍偵字第 48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112 年度上聲議字第 541 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處分書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