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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4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45 號聲 請 人 蘇輝湟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169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69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臺灣高等檢察署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檢紀重 112 請上 144 字第 1129052946 號函非確定終局裁判及聲請人非確定終局判決當事人而不予受理之理由洵屬錯誤,且聲請人為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交上易字第 169 號刑事判決之被害人,當屬聲請人,敬請憲法法庭再查照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請人就系爭裁定聲請再次審查,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