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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5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50 號聲 請 人 劉嘉文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964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 112 年 10 月 17 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